设置复制 - Amazon Simple Storage Service
Amazon Web Services 文档中描述的 Amazon Web Services 服务或功能可能因区域而异。要查看适用于中国区域的差异,请参阅 中国的 Amazon Web Services 服务入门 (PDF)

设置复制

注意

在您设置复制之前就存在的对象将不会自动复制。换句话说,Amazon S3 不以回溯方式复制对象。要复制在复制配置之前创建的对象,请使用 S3 分批复制。请通过 复制现有对象 了解有关配置分批复制的更多信息。

要启用同区域复制(SRR)或跨区域复制(CRR),请向源存储桶添加复制配置。该配置会指示 Amazon S3 复制指定的对象。在复制配置中,您必须提供以下内容:

  • 目标存储桶 – 您希望 Amazon S3 将对象复制到的存储桶。

  • 要复制的对象 – 您可以复制源存储桶中的所有对象或对象子集。通过在配置中提供一个键名前缀和/或一个或多个对象标签,可标识子集。

    例如,如果您配置复制规则,仅复制键名前缀为 Tax/ 的对象,则 Amazon S3 仅复制键为 Tax/doc1Tax/doc2 之类的对象。但它不复制具有键 Legal/doc3 的对象。如果您同时指定前缀和一个或多个标签,则 Amazon S3 仅复制具有特定键前缀和这些标签的对象。

除了这些最低要求,您还可以选择以下选项:

  • 副本存储类 – 默认情况下,Amazon S3 使用与源对象相同的存储类来存储对象副本。您可以为副本指定其他存储类。

  • 副本所有权 – Amazon S3 假定对象副本继续由源对象的拥有者拥有。因此,在复制对象时,它还会复制对应的对象访问控制列表 (ACL) 或 S3 对象拥有权设置。如果源存储桶和目标存储桶由不同的 Amazon Web Services 账户拥有,您可以配置复制以将副本的拥有者更改为拥有目标存储桶的 Amazon Web Services 账户。

您可以使用 REST API、Amazon SDK、Amazon Command Line Interface (Amazon CLI) 或 Amazon S3 控制台配置复制。

Amazon S3 还提供了 API 操作来于支持设置复制规则。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Amazon Simple Storage Service API 参考》中的以下主题: